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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理论研究类评奖细则

时间:2011-05-23 点击数:

第四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理论研究类评奖细则

(试 行)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按照《第四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工作总则》(以下简称《总则》)要求,制定艺术理论研究类作品评奖细则。

一、评选对象与范围

1、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是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省文学艺术界综合性文艺政府奖。“泰山文艺奖”艺术类分设艺术作品奖和艺术突出贡献奖。艺术作品奖每年评选一次,艺术突出贡献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本届只评选艺术作品奖,参评作品应符合《总则》规定。

2、“泰山文艺奖”艺术理论研究及艺术评论类涉及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美术、书法、摄影、电影、电视、民间文艺等11个艺术门类及综合性艺术理论研究及艺术评论作品,包括著作、论文及报纸艺术娱乐栏目(版面)。因其门类繁多、形式多样,为便于把握标准保证评奖质量,按照著作、论文、栏目三种形式分届轮换进行评选。本届评选的对象是论文和栏目两类作品。

3、凡山东省内(包括中央、部队驻鲁单位)的个人和集体正式发表的各艺术门类的艺术理论研究论文,可申报参加评奖。 4、省、市级党报、生活类重点报纸主办的内容主要是艺术评论和文艺娱乐文章的栏目(版面)可申报参加评奖。

5、本届参评作品限定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表和出版的艺术理论研究论文及报纸艺术评论、文艺娱乐栏目(版面)。本届不接受论文集参评,但其中的论文可以申报评奖。

参评作品的确认时限以首次发表或出版时间为准,而不以写作时间或其它证明为据。

6、在前两届(2009至2010年度)评奖中已获过“泰山文艺奖”的个体作者原则上不再参评,如申报新的作品须是题材重大、艺术创新性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重大的作品。所有获奖作品不再重复参加评奖。

7、凡已入选“泰山文艺奖”文学创作奖和省社会科学奖的作品不再参加评选。

二、参评条件与标准

1、参评的艺术理论研究论文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本艺术门类的某一领域填补某项空白,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在原有研究基础上有所创新发展。

2、参评的艺术评论文章要围绕国内外重大文艺思潮、文艺动态、重点文艺作品、重大文艺项目、重要文艺活动及时进行深刻的阐释、评述和宣传,对引导文艺创作实践、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产生重要的指导作用。

3、参评的报纸艺术评论娱乐栏目(版面)要坚持正确导向、内容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发行量较大、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

三、奖项类别、数额及奖金

艺术理论研究及艺术评论类作品奖设一等奖1名,奖金2万元。二等奖5名,奖金各1万元。三等奖6名,奖金各5千元。

四、组织机构

根据《总则》规定,成立“第四届泰山文艺奖艺术理论研究初评委员会”负责初评工作。初评委由7位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评委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

五、申报程序与方法

1、申报程序。各市、大企业文联负责组织各地、各单位及有关报社的申报工作。省直各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政治部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高等院校及大众日报社、齐鲁晚报、生活日报、山东商报、山东广播电视报等报社可直接向省文艺创作研究室申报。每个单位原则上推荐1-2件作品。山东大学、山东师范大学、山东艺术学院、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曲阜师范大学等单位可推荐3-4件作品。

申报奖项须经所在单位盖章同意,再由各市、大企业文联、省直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政治部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高等院校及有关报社作为“推荐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省文艺创作研究室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作品。

2、申报材料。各申报单位按照参评有关规定和条件填写《第四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理论研究作品申报表》一式3份,附有关获奖证书原件及证书复印件3份。艺术理论研究著作需报原件5部;艺术理论研究论文及艺术评论文章需报作品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10份;以外文形式发表的艺术理论研究及艺术评论文章,需报1份外文原件和一式10份的中文译文。报纸艺术评论栏目(版面),须报送原件一式10份。

3、《申报表》的填写要求:

(1)“申报人”一栏需填写和身份证一致的姓名。用笔名发表的作品,需在“申报人”一栏填写姓名后,加括号填注笔名。

(2)“作品名称”应与参评作品原件题目完全一致。

(3)“艺术门类”按本细则中评选对象和范围要求的11个艺术门类填写如:“艺术理论(美术)”或“艺术理论(摄影)”等。

(4)“主创人员”与他人合作的集体创作作品参评,需所有主创人具名申报。

(5)“作品简介”的内容包括作品发表时间(以报纸、杂志和著作原件中标注时间为准)、发表或出版机构(应为国家批准的报纸、杂志、出版社等出版机构)名称、作品所研究探讨的主题、创作特点、社会影响。

(6)“推荐单位意见”应填写各市、大企业文联、省直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政治部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高等院校及有关报社的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4、各单位须于2011年6月1日前将作品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报送省文艺创作研究室,进行参评资格审核。

六、初评程序及方法

初评委根据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和《总则》要求,对申报作品进行认真、严格、严肃、规范的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三等奖以上入选作品。如参评作品数量低于奖项设置数量的1.5倍,相应核减奖项设置数额。对通过初评的作品撰写评语。初评结果经所有初评委成员签字后报省评选委员会综合评定。

七、奖项管理

1、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单位联合表彰,省评选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颁奖。获“泰山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2、参评作品获奖后,所报作品及相关资料收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档案库”,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3、本细则的具体解释由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理论研究初评委员会及省文艺创作研究室负责。

(省文艺创作研究室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六路117号

邮编:250001 联系人:孙建章 电话:13791052118)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理论研究初评委员会

山东省文艺创作研究室

201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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